第B4版: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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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5-21期 第B4版:法槌

因债务纠纷纵火报复一男子犯放火罪获刑

  因与女子有债务纠纷,竟纵火烧毁其小汽车。日前,茂名一男子阎某因犯放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基本案情
  邓某因购房向阎某借款5万元,后来阎某多次向邓某追讨,但邓某一直没有归还,阎某遂产生了烧毁邓某的小汽车进行报复的想法。2019年7月5日3时许,阎某携带一瓶汽油去到邓某住处附近,将汽油倒在邓某的小汽车底下,然后点燃汽油烧毁了该小汽车。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烧毁的小汽车损失价值为46577元。阎某次日即被抓获归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办案机关发现,阎某放火烧车时,该车旁边停有其他车辆并紧靠居民住宅楼房。
  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阎某积极赔偿了邓某的损失,邓某对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阎某从轻处罚。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害人有错在先,可减轻阎某的罪责。
  法院裁判
  法院经认为,被告人阎某无视国家法律,为泄愤报复他人,罔顾公共安全,放火焚烧被害人的车辆,造成被烧毁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46577元,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由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意见,法院认为阎某罔顾公共安全,在凌晨三点放火焚烧被害人放置在人员居住密集的住宅旁边的车辆,且该车辆旁边还停有其它车辆,很可能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及不特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因此阎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错在先、可减轻阎某罪责的意见,法院认为虽然阎某与邓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但不能成为阎某实施放火犯罪行为的理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因此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时,鉴于阎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坦白认罪,在案件审理期间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减轻量刑。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清远KTV纵火案造成重大伤亡的殷鉴不远。本案中,因邓某未偿还债务,阎某完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向邓某追索欠款。但阎某通过极端的方式向邓某进行报复,不仅没有达到要回欠款的效果,其放火犯罪行为更令其他居民处于巨大的安全风险之中。广大群众如遇到与他人的纠纷时需冷静对待,千万不可滥用私刑或采取其他极端的非法手段解决争端,否则稍有不慎,可能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何松富潘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