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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5-14期 第B2版:法治/史鉴

杨梅法庭

成功调解一探视权纠纷

  信宜人陈某(女方)与化州的吴某(男方)于2005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子两女。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7年2月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约定四个子女归吴某抚养,抚养费由吴某承担。离婚后陈某回信宜生活。
  因思儿心切,陈某多次要求探视子女,均被吴某拒绝,于是,陈某萌生强行探视并要带走子女的想法。一日,陈某偷偷到孩子上学的学校探望并要接走,因学校发现及时制止。陈某不甘心,两个月后的一天,又带上几个人,偷偷来到吴某住地,并潜伏到吴某屋后,准备伺机将孩子强行带走。吴某父母发现,双方发生争执大吵而散。几次探视不成,陈某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合法行使探视权。
  该案经化州法院杨梅法庭受理后,承办法官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考虑到这起案件是涉及子女探视问题,因探视权比较特殊,处理不好会产生诸多不利双方家庭和子女的影响。父母一方在行使探视权的时候,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进行,切莫让孩子幼小的心灵留下阴影和二次伤害。为此,承办法官决定将审理该案的主要精力放在调解上。
  承办法官首先通过电话、微信视频聊天方式与双方进行沟通,深入了解案件的事实与双方的思想动向。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重点做了被告吴某的思想工作。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探视调解协议。法官释法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的争执,表面上看受伤的是大人,其实受伤最深的还是无辜的孩子。希望通过本案,离婚后的父母要以关注小孩的身心健康为重点,主动协助另一方实现探视权。
  通讯员李榆 记者陈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