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4-13期 第B2版:法治

警惕,醉驾虽未酿祸也获刑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然而在“酒驾入刑”的情况下,还是有人以身试法。日前,电白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决被告人区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区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电白区沙琅镇沉香三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区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08.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区某于9月25日到电白交警大队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区某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3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区某犯危险驾驶罪。
  电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区某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醉驾是一种高度危险行为,切莫心存侥幸,将自己送上不归路。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该罪。
  记者周缅通讯员谭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