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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3-30期 第B1版:社会

非法经营成品油牟利

两名被告人获刑

  

■记者陈牧云通讯员陈全强
  本报讯 日前,电白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成品油案件,被告人蔡某康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李某花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蔡某康与李某棠(在逃)在未获得政府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购置了集装箱棚屋、电动加油机、油罐以及油桶等设备,在电白区南海街道某村一小树林设立非法加油点。10月22日,该加油点开始营业,向公众出售汽油。同月23日,被告人李某花受雇于该加油点负责销售汽油。l1月15日,公安机关联合工商等部门对该加油点进行查处,现场查获汽油1015公斤、加油机一台、手机一台、微信和支付宝二维码各一张。经查,该加油点自营业至被查处,非法销售汽油金额共计人民币10.6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康、李某花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管理成品油市场法律法规,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蔡某康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花受雇于他人进行非法销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两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