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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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3-19期 第A6版:法槌

违反“一户一宅”规定

化州法院驳回原告排除妨害纠纷起诉

  根据民诉法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的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近日,化州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情回放
  法院审理查明,五原告冯某甲五兄弟的父亲生前持有涉案土地的《化州县社员土地房产证》,其祖、父辈在涉案土地上栽种了竹木,一直对上述土地行使占有、管理、收益的权利,并在该宅基地上建有泥砖屋,但该房屋坍塌后一直未曾复建,后因2012年村集体以建设新农村为由将村中的竹木(包括涉案土地上的竹木)清除。2013年,五原告在其父亲去世后,对涉案土地疏于管理,已闲置超过两年未恢复使用,导致被告冯某乙等五人趁机侵占使用涉案土地,五原告以被告冯某乙等五人在五原告所有的土地上栽种树木并堆放碎砖石,侵犯其合法土地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五名被告归还涉案土地。另查明,五原告作为村民五户均已在别处各自拥有宅基地并建有住宅。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五原告的父亲去世后,其原居住的房屋已坍塌,房屋已不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五原告对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五原告已分别各自拥有宅基地并建有住宅,不能再取得本案的宅基地使用权,故五原告与涉案的宅基地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五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排除妨害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时,有权请求侵权人排除妨害。因此,诉请排除妨害的前提是原告须对被妨害的对象具有合法的权益。本案中,法院认定五原告的起诉主体不适格理由有三: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五原告对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因为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是一种福利性质的,其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仅对其分配到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而本案中,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早已不复存在,因此,不存在对房屋的继承问题;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五原告已分别各自拥有宅基地并建有住宅,不能再取得本案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五原告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也不存在如房屋买卖等继受取得的情形;三是根据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因此,主张宅基地的收回权应为村集体,故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无权要求被告排除妨害返还涉案宅基地。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五原告与涉案的宅基地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故裁定驳回其起诉。
  (李苡锋 陈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