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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11-07期 第B2版:民生/法治

醉酒驾驶电动车获刑

车某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一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村道逆行与他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日前,高州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车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7年10月,车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S280线高州某村路段逆向行驶与赖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车某、赖某受伤。民警接报后到现场处理,并对车某提取血液进行检验。经检验,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事故发生后,车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在治疗终结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高州法院认为,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刑罚。车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应从重处罚。经查,车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司机们必须遵守的准则,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只要检测结果显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醉酒标准就会被定罪处罚。根据《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或三轮车辆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划入机动车范畴。本案中,车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超标电动车,在机动车范畴内,其醉酒驾驶电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
  通讯员莫舒李国创
  记者陈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