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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10-16期 第B2版:廉洁茂名

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借调人员管理

  崔晓婕
  当前,因工作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和监察调查工作中,经常会从基层纪委或其他单位借调人员参与相关工作。有些人员的借调时间比较长,如果借调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就可能出现原单位管不了,长期游离于教育管理之外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人员长期借调形成“熟人团”后,更给执纪审查工作带来较大风险。据媒体报道,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官陈杰多次借调省纪委参与专案工作,伙同省纪委纪检监察三室原副主任潘峰大肆收受贿赂,造成恶劣影响。
  有关党内法规对纪检监察机关借调人员管理有明确规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第六十五条规定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外,在第六十六条对借调人员管理作出详细规定,强调“审查调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当从审查调查人才库选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调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监督的双重专责政治机关,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是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的重要措施,是确保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监督制度设计得到落实的保障。纪检监察机关借调人员,不论来自基层纪委还是来自其他业务部门,都是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开展工作,他们如果违纪违法,同样会严重损害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透支纪检监察机关的信用。当前,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借调人员,长期远离所在党组织,如何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要有制度作保障。一是出台文件规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明确谁来借、怎么借、怎么管以及鉴定材料出具归档等关键问题,有效解决各种非组织借调行为,维护借调人员管理工作纪律。明确借调人员准入条件,规范审批手续,完善保障措施,强化各部门监管责任和安全保密等纪律要求。二是出台相关规定,对借调三个月以上的同志要参加借调部门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做到业务工作开展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跟到哪里,防止借调、抽调党员同志管理出现“两头空”现象。三是借调工作人员到岗前,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学习一些必知必学的内容和日常管理规范,有助于解决因人员来自不同地区、部门而不好管理的问题,有助于整合各方面智慧和力量,为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提供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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