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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4-25期 第B3版:法槌

为筹毒资连盗两车 容留瘾友在家吸毒 面对抓捕暴力抗法

两“瘾君子”领刑被罚

  审判前线
  人们常说:“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毒品害人不浅,不少家庭因它分崩离析,不少人因其陷入囹圄。近日,电白法院就审结了一宗因毒品引发的犯罪案件。判决后,两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案情回放
  盗窃事实。为筹集毒资吸食毒品,麦某康向麦某荣提议盗窃摩托车出售换取钱款购买毒品,并约定由麦某康撬锁偷车,麦某荣驾驶摩托车在旁边接应,以防败露后搭载麦某康逃脱。二人以此方法,分别于2018年8月13日、8月16日成功盗走两辆摩托车,该两车被盗时价值分别为8000元、3291元。后麦某康将8000元的摩托车销赃后与麦某荣分赃购买毒品吸食,而麦某荣将3291元的摩托车与他人交换毒品,在其家里与麦某康一起吸食。
  容留他人吸毒事实。2018年7月开始,麦某荣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在其住所房间内与麦某康一起吸食。2018年8月16日晚上、8月17日早上、8月18日早上,8月21日早上和晚上、8月22日早上和晚上、8月23日早上,麦某康到麦某荣房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8年8月23日22时许,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大衙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麦某荣的住宅进行搜查,在麦某荣的房间内查获自制吸毒工具锡纸1卷、吸管2根。
  另查明,被告人麦某荣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至2017年5月26日止。
  妨害公务事实。2018年8月23日中午,被告人麦某康、麦某荣窜到林头镇大衙圩伺机盗窃摩托车。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大衙派出所组织警力在大衙市场附近巡逻,辅警何某活发现被告人麦某荣、麦某康疑似监控视频中盗窃上述两辆摩托车的两名男子,于是,副所长吴某带领辅警蔡某发、梁某威、陈某桦将麦某荣抓获。同时,所长李某儒带领辅警梁某武、何某广、何某活对麦某康表明身份后进行抓捕,麦某康为逃避抓捕,从身上拿出弹簧刀进行反抗,将何某广、何某活的手臂刺伤,造成梁某武腿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武、何某广、何某活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法院裁判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麦某康、麦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麦某荣多次提供场所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麦某康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执法民警受伤,侵犯公安机关公务活动,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麦某康、麦某荣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并罚。根据被告人麦某康、麦某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麦某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麦某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邱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