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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12-24期 第B5版:法治

茂南法院宣判一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近日,茂南法院对一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实施强迫卖淫犯罪行为的四名男子均被判处刑罚。
  今年5月,陈某、潘某密谋控制女性从事卖淫牟利,后确定裴某甲、裴某乙为劫持对象。陈某、潘某纠集黄某等人将GPS定位器安装在裴某甲两人所使用的摩托车上,通过手机APP实时查看两人动向,多次进行跟踪并尝试劫持,但因故未能成功。5月27日凌晨,陈某、潘某发现裴某甲、裴某乙外出,认为时机已到,随即纠集李某(黄某因故未参加)等人到两女子所在的某饭店外等待。待裴某甲、裴某乙和同行人员裴某丙、男子高某离开饭店后,潘某等人驾驶小汽车尾随,将四人劫持并带到一出租屋内禁锢。陈某等人强迫裴某甲、裴某乙、裴某丙三人卖淫,遭到拒绝。在强迫的过程中,该伙人用电棍击伤高某的头部。后裴某甲、裴某乙提出裴某丙已怀孕,要求该伙人释放裴某丙和高某。在裴某丙、高某被释放后,5月31日凌晨,裴某甲被迫卖淫一次,裴某乙由于在生理期没有卖淫。
  6月1日凌晨,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将裴某甲、裴某乙解救出来,并将四被告人抓获。经法医鉴定,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调查,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2017年底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潘某、李某、黄某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迫三名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科刑;同时陈某、潘某、李某还非法限制被害人高某的人身自由,致使高某受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量刑幅度内处罚,对陈某、潘某、李某应予数罪并罚。在实施强迫卖淫犯罪过程中,陈某、潘某、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该三名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黄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陈某系累犯,依法又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判处潘某、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相应罚金。
  记者张伍通讯员潘思洁吴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