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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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11-01期 第B8版:法槌

茂南法院

宣判我市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审判前线
  近日,茂南区人民法院对茂名市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非法采矿牟利的被告人何某华不仅被判处刑罚,还需赔偿国家损失人民币244.33万元。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0日,何某华以180万元的价格承包了茂南区某村的一块林地经营使用。同年5月至8月期间,何某华在没有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钩机、推土机、泥头货车在该林地上进行挖土采矿销售获利。后经村民举报,有关国家机关于2016年8月份展开调查,何某华终止了非法开采并逃匿。2017年6月,何某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何某华非法开采破坏高岭土矿石量49377吨、砖瓦粘土矿石量27664立方米,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高达244.33万元。何某华还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何某华非法采矿期间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内。
  在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人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何某华在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采矿,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何某华赔偿国家损失244.33万元。

  【法院裁判】
  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华无视国法,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被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案发后何某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华非法采矿,造成国家损失244.33万元,应予赔偿。因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高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何某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何某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何某华赔偿国家损失人民币二百四十四万三千三百元。
  (梁水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