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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9-10期 第B5版:法治

男子故意毁坏邻居门墩遭起诉

  近日,化州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坏赔偿纠纷的案件。原告小陈和小云是一对夫妻,二人因为新建楼房的左后侧方柱墩遭到邻居阿庆的无理破坏,索偿无果后,只能将阿庆告上法庭。
  基本案情:
  原告小陈、小云和被告阿庆均是化州市东山街道办某村的村民,小陈在村中有一块宅基地与被告阿庆家相邻。小陈家在2011年初就在宅基地上开始建房,于2015年2月中旬建好一幢四层的楼房。小陈于2016年10月向所在村集体补办申请建房用地,其所在的经济合作社及村民委员会均在化州市农民申请建房用地呈批表上盖章同意小陈家的建房申请,但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据原告小陈述称,在2009年10月初原告小陈与被告阿庆在丈量双方宅基地相邻的四面界至时,已经过双方核实同意,并且被告阿庆也在相邻的四至上签名和盖手指模。
  事后,被告阿庆与原告小陈因相邻屋界发生纠纷,在2018年2月25日早上,被告阿庆将小陈已建好的楼房左后侧的钢筋混凝土柱墩破坏,小陈和小云便向化州市公安局报警,并申请物价鉴定。根据案发时的市场价格,物价局评定其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50元(含人工、材料费等),在鉴定价格出来后,被告阿庆却没有赔偿,引发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阿庆破坏小陈家门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物价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足,因此法院判定阿庆应赔偿原告250元。
  法官告诫:
  每一位公民的合法财产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原、被告发生相邻关系纠纷,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解决,那么就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任何人擅自毁坏他人财物,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毁坏数额较小的,仅是赔偿损失即可。但倘若毁坏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也会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
  通讯员周颖君 记者谢力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