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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3-19期 第B5版:法治

非法同居生育子女 父亲拒绝抚养

执行法官释法明理促履行

  

法治聚焦
  男子凌某与女子肖某非法同居生下一对子女,而凌某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后被肖某告上法庭。经信宜法院对凌某采取执行措施和释法教育后,凌某最终履行了法律义务。
  非法同居生育两子女
凌某今年59岁,系信宜市区居民,原与妻子育有两名子女。上世纪90年代,凌某开了一个商店,因经营有方,事业蒸蒸日上。在一次偶然的饭局,凌某与20岁的肖某认识。肖某让凌某“一见钟情”,凌某不顾自己已有家室,随后向情窦初开的肖某展开了热烈的追求。凌某能说会道且出手大方,肖某终于没能经得住诱惑。不久,两人便开始同居生活。期间,肖某分别生下一男一女。
  然而,随着子女抚养费用的不断增加,加上两人在性格、年龄上有较大差距,两人逐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偶然还发生肢体冲突。后凌某因两子女超生而被行政处罚,需缴纳社会抚养费,且数额较大,凌某为躲避责任,便独自离“家”出走,把一对儿女都丢给肖某,从此对肖某生育的儿女不闻不问,也不再支付抚养费。
  肖某曾多次向凌某追索子女的抚养费,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肖某靠当保姆、打散工独力抚养儿女。随后,儿子在信宜城区入学读书,肖某的生活也因此陷入了困境。迫于无奈,肖某一纸诉状将凌某诉至信宜法院,要求判令其支付两名孩子的抚养费、医疗费等共计6.8万元。
  法官释法明理促履行
  信宜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凌某与肖某非法同居,生有一子一女,根据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故凌某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肖某的诉讼应予以支持。为此,法院依法判决凌某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6.8万元给肖某,子女由肖某携带抚养。判决生效后,凌某却继续逃避责任,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法律义务,肖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凌某仍拒不到法院接受询问,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且销声匿迹。为了打开解决案件的突破口,承办法官依法裁定查封凌某家用于出租的一栋房屋,敦促其自觉履行义务。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后,凌某的态度有所改变,主动与法院联系,要求协商解决纠纷。执行法官通过对案情细致分析后,认为凌某之所以拒不给付抚养费,系其认为两名子女不是自己婚生,自己没有抚养的义务,如果不解开凌某的这个“心结”,让其主动自愿地给付抚养费,就算这起案件强制执行完毕,那么孩子以后的抚养费依然需要继续强制执行下去。
  为了使孩子以后的生活得到保障,承办法官再次与凌某联系,多次通过电话联络和当面沟通的方式,加强对凌某的说理析法。经过法官反复耐心的劝导,凌某最终认识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和规避执行的严重性,主动向法官一次性支付了6.8万元的执行款了结纠纷。至此,该起执行案圆满画上了句号。
  通讯员陈严陆富祥 记者陈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