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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7-12-21期 第B3版:法槌

无业女子冒充人大代表行骗

以帮办事为由诈骗他人财物合计7万元

  无业女子冒充人大代表骗取受害人信任后,以帮办事为由诈骗他人财物合计70000元人民币。近日,高州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聪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赔退违法所得。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某聪向村民吹嘘自已是人大代表,认识很多领导,以此骗取村民信任,然后以帮村民办事为由,先后骗取高州市某镇村民李某甲30000元人民币、李某乙40000元人民币。
  “今年7月份,同村的黄某拿着一张计划生育超生罚款单来找我男朋友陈某,想叫他帮忙拍照通知其儿子李某甲。我便吹嘘自己认识很多领导,能够以较少的钱办到计划生育服务证。我还当场打电话给所谓计生办的领导骗取他们的信任。李某甲信以为真便汇了30000元给我帮办理超生费的事,到9月份我交一本假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回他们。我还以同样作案手段骗取了李某乙40000元人民币用作办土地证。”陈某聪如是供述自己的作案经过。
  裁判理由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刑罚。被告人陈某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对该部分犯罪事实的量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陈某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黄燕强
刘晓君)
  法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