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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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7-10-12期 第B8版:法槌

收到错转款拒还属不当得利

电白法院判决男子悉数返还

  电白一名男子陈某因重复受领报废车补贴拒不退还,被佛山市南海区环保局一纸诉状告至法院。日前,电白法院对该起不当得利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返还不当得利款18000元及相应利息。
  案情回放
  广东省佛山市于2009年颁布了黄标车报废补贴政策,并一直延续至今。2014年1月11日,被告陈某自愿将其名下的一辆黄标小型轿车报废,并签署了《自愿报废声明》。2014年6月10日,广东省商务厅、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广东赢家汽车拆解有限公司就该辆黄标小型轿车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2014年6月24日,被告陈某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就其所有的该辆小型轿车办理注销登记。2014年7月1日,被告陈某委托案外人余某递交《佛山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2014年7月16日,被告陈某委托余某到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环保局处就其所有的该辆黄标车办理提前报废手续。2014年9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放报废补贴18000元,但因原告工作疏忽,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再次向被告发放报废补贴18000元。原告发现重复发放补贴后,分别于2015年12月4日、2015年12月24日、2016年1月14日,委托律师先后三次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促被告退还重复发放的18000元,但被告至今仍未退还。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本案原告因工作失误重复发放补助款18000元给被告陈某,被告陈某在2014年12月15日重复收取该补助款,没有合法地取得依据,属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原告。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由于人们的粗心,将款项错转入其他非目标人物账户的事例时有发生。发生转账错误时,当事人应第一时间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对方是陌生人,无法取得联系,可求助警方,取得对方联系方式,寻回错转款。如果涉及金额较大,为防止对方挪用,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账户,以保障财产安全。而收到错转款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确认款项来源不明,非属自己财产后,可向警方反映情况,在警方帮助下将错转款返还给当事人。如试图占有错转款,则构成不当得利,除了承担返还义务,还要支付败诉产生的诉讼费用。
  (邱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