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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1-03-01期 第第05版版:地方税务

纳税服务台

问:某公司2009年1月出租房产,双方合同签订租期为5年,并在当月一次性收取了全部租金。如何确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如果该公司是一次性预收了5年的租金,出租房产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租金的当天。 问:某公司将办公楼整体对外出租,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承租方将三年的租金一次性交付,该公司将给一定的优惠。现该公司一次收到三年的租金,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的预收款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收取的三年租金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问:企业目前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正常缴纳社保费,可否向地税机关申请延期缴纳?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第十条的规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是否属于“特殊困难”,由缴费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界定。(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