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0-01-29期 第第06版版:茂名人口

■政策咨询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实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有哪些规定或奖励优待政策呢? 问: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个人要交费吗? 答: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问: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如何获取避孕药具? 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各级计划生育药具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流入期间的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发放、服务;流动人口返乡期间,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药具部门要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的衔接工作。 问:流动人口除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外,享有的其他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哪些? 答:一般包括:(1)孕情、环情监测;(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问: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享受的休假包括哪些? 答:一是晚婚晚育休假,二是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问: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如何休假? 答:关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流动人口可以依据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规、政策的具体规定,享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休息权利。一般为: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问: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后是否还享受户籍地的奖励优待政策? 答: 《条例》规定,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有关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的责任。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因人员外出而推卸责任,应继续依法履行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