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第01版版:要闻

下一版>

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09-12-09期 第第01版版:要闻

“证券硕鼠”杨彦明被执行死刑

贪污、挪用公款下落不明

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 (记者 公磊李京华)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将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挪用公款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西园营业部原总经理杨彦明执行死刑。 现年51岁的杨彦明是北京人,曾担任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先后更名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虎坊桥证券营业部、北京望京西园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法院查明,1998年 6月至 2003年 8月间,杨彦明以为本单位运作资金为名,多次指使财务人员违规从该营业部的资金账户内提取现金共计6536万余元,并予以侵吞。2002年1月至4月间,杨彦明多次指使本单位工作人员,将本单位在其他证券营业部经营的股票、基金变现, 共计侵吞376万元。案发后,杨彦明拒不交代该款去向,致使上述国有财产遭受损失。 2000年8月至12月间,杨彦明以虎坊路营业部需变更经营场所另租场地为由,将营业部的资金2480万元转至其个人控制的北京佳杰堂物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该公司购买北京一商业用房,并出租给营业部使用。此后,杨彦明将营业部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款中的1210万元,以及再次从营业部转出的公款1300万元,共计2510万元归还给营业部。至此,杨彦明挪用公款2480万元。案发前,尚有1270万元未归还。 此外,2003年11月,杨彦明被免去北京望京西园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职务,调往公司总部工作。他利用工作尚未交接完毕、仍负责部分资金运作的职务便利,以需要运作资金为名,于同年11月至2004年3月,多次指令他人为其从营业部控制的资金账户内提出公款共计60万元,用于他个人期货经营。案发前该款已退还。 根据上述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杨彦明贪污公款共计6912万余元,挪用公款共计2540万元。 2005年12月,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杨彦明死刑。此案经过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两次审理,虽然杨彦明一直拒不交代其贪污、挪用公款的下落,但他终究难逃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