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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09-09-22期 第第05版版:地方税务

纳税服务台

类型:个人所得税——应缴所得税 问: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征 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 [2005] 382号) 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 [2006]526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 (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称职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类型:营业税——项目征税 问:图书馆中的图书资料借阅业务收入应按什么项目征税? 答: 根据 《营 业税税目 注释》(试行稿 ) (国税发 [1993] 149号)规定 , “文化体育业”税目中 “其他文化业”是指除经营表演、播映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或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因此对图书和资料的借阅业务收入应按 “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