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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20-07-30期 第08版:茂闻·综合

信宜一“瘾君子”容留朋友吸毒获刑

  茂名晚报讯记者池榕通讯员陈严朋友之间有事本应倾力相助,但如果不分是非,容留朋友做违法之事,则害人害己。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阿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回放
  家住信宜市城区的阿勇今年29岁,是一名有多年吸毒史的“瘾君子”。2017年3月12日凌晨,阿勇与朋友阿海、阿建、阿军在外吃完宵夜后,相约一起到阿勇位于该市城区的家中吸食“冰毒”。之后,阿勇在其家中多次与阿海等朋友吸毒。同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在阿勇家中,抓获正在吸毒的阿勇和阿海、阿建、阿军等人,并缴获自制水烟筒、锡纸等吸毒工具一批。阿勇被捕后,如实向警方供述了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以阿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阿勇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阿勇被抓获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阿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做出了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的承办法官陈达维表示,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应吸毒者的要求或吸毒者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从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明知他人吸毒还为其提供场所的,皆构成容留他人吸毒。法官告诫,大家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不仅自己不能沾染毒品,也不能容留他人吸毒,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