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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20-05-29期 第09版:茂闻·关注

离婚后要返还婚前财产增值部分?

法院:财产分割协议已生效,不支持

  茂名晚报讯记者池榕通讯员肖燕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案情
  林某与赖某某原是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50多万元的价格按揭贷款购买位于佛山市某小区的套房,当时首付约17万元,林某婚前有10万元存款,购房时用该婚前存款10万元支付购房首付。结婚三年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信宜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该套房经评估机构进行司法评估,评估价值100万元,比购买时增值近一倍。诉讼中林某与赖某某双方自愿协商,林某提出自己婚前存款已经在购买房屋时作为房屋首付款支出,分割财产时应扣除自己的婚前财产再分割。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该套房归林某所有,因该房所欠银行的按揭贷款由林某负责偿还,由林某补偿房屋折价款30多万给赖某某。该调解书于当日生效。
  离婚几个月后,林某再次诉至法院,林某认为双方在离婚调解过程中处理财产时虽然已经将林某的婚前存款给回林某,但该婚前存款在这三年也有所增值,要求赖某某按照房产增值的倍率返还4万元多元的增值金额给林某。
  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同意减除了林某婚前财产再分割该套房产,但是未处理婚前财产10万元的增值部分,现在是否能够再要求赖某某返还林某婚前财产增值部分的钱?
  审判
  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处理财产时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并且在协商过程中将林某的婚前个人财产10万元已经作出处理。该离婚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庭审中双方表示当时双方所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调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法院已通过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法院依法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不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尤其是存款,作为首付共同购买婚后房产,房产如果不属于投资经营,则房产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自然增值,其个人财产自然增值部分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提出先剔除再分割。但是如果离婚协议中已经就该个人财产作出剔除处理,取回自己个人财产而没有提出处理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则视为对个人财产已经处理完毕。建议双方在购买房产时订立协议,明晰个人财产的金额或者所占的份额,否则双方如离婚时会因忽略个人财产增值部分而遭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