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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9-02-19期 第09版:茂闻·社会

妻借钱逾期不还,夫应否担责?

信宜法院依法判决

  说案
  茂名晚报讯记者林夏通讯员林丹丹近日,信宜法院审理了一起借贷纠纷案,案中的妻子借了10万元逾期不还,那么,妻子借的钱,丈夫应否一起承担还款责任?该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案情回放
  李某曾为被告罗某玲装修房屋,双方相识。2016年,罗某玲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立具有《借据》给原告收执,约定:罗某玲借到李某100000元,以罗某玲名下小车作为借款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期限为5个月,到期本息一次还清。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期内的利息、逾期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罗某玲并未依约支付借款本息给原告。2017年12月,李某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罗某玲及其丈夫丘某偿还借款本息。庭审中,李某称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
  法官说法
  信宜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罗某玲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给李某;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时指出:本案中,李某与罗某玲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本案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的借款,虽然李某声称双方口头约定有利息(月利率5%),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但罗某玲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
  法官讲述,虽然本案借款发生在罗某玲、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本案借款系被告罗某玲个人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所借,且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丘某事后已追认本案借款或本案借款系用于罗某玲、丘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本案借款不属于罗某玲、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李某关于要求丘某承担偿还借款本息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