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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8-12-03期 第07版:纸看茂名

少年连续5天入室盗窃获刑

  茂名晚报讯 记者刘浩 通讯员李小玉 出生于2000年的被告人叶某,发现同村人叶某世住宅楼多日无人居住,一时起了贪念,多次入户盗窃叶某世家里的香烟、洗衣粉、电吹风等日用品,近日,化州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回放
  经查,2018年3月份,被告人叶某发现同村人叶某世住宅楼多日无人居住,起了贪念,多次入户盗窃叶某世的财物:2018年3月26日凌晨,叶某携带胶钳、铁锤等作案工具,使用梯子攀爬上该栋住宅楼,用胶钳扭开防盗网,用铁锤敲碎玻璃,进入屋内盗走一包香烟后离开现场;第2天晚上,叶某再次进屋偷到一串摩托车钥匙,并且把屋内的洗衣粉、沐浴露、电吹风等装进一个行李袋,然后将偷来的物品藏匿在叶某家的房间;第3天晚上,叶某又去到叶某世的住宅楼,使用在屋内偷到的一串钥匙打开大门,将叶某世的摩托车推出住宅楼外面,锁好大门后盗走该辆摩托车;第4天晚上,叶某使用钥匙打开叶某世住宅楼的大门,进入住宅楼内偷到一把防盗锁。叶某锁上大门后驾驶着偷来的摩托车外出过程中发生车辆碰撞,叶某受伤。叶某便返回叶某世住宅楼内搜到止血贴等物品处理伤口,但遗留了摩托车钥匙;第5天晚上,叶某再次去到叶某世的住宅楼,使用钥匙打开大门进入屋内,偷到红酒、电热水壶等物品,锁好大门离开现场。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叶某处查扣涉案赃物皮鞋、衣架、枕头、摩托车一辆、电热水壶、洗衣粉、沐浴露、毛绒玩偶、电吹风筒、床笠、抽纸、黑塑料袋、刀、红酒等,并将以上物品发还被害人叶某世;另查扣作案工具锤子一把、钳子一把、手电筒一个。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叶某盗窃上述摩托车等物品的价格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823.9元。
  化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通常盗窃罪属于数额犯,盗窃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才构成盗窃罪,但是两年内三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此几种情况系行为犯,不受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实施了以上几种行为,无论数额多少,均构成盗窃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