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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8-11-30期 第10版:纸看茂名

酒吧消费停车被砸

保安未尽职法院判决赔偿

  茂名晚报讯 记者柯泽彪 通讯员陈春青 黄艳芬李某到酒吧消费,其小车在酒吧门口被他人打砸。李某认为酒吧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向化州法院起诉酒吧索赔。经法院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酒吧同意补偿2000元给李某。
  案情回放
  2017年7月29日晚上,李某开其小车到某酒吧唱歌(消费940元),将小车停放在酒吧门口,酒吧没有收取李某小车管理费。当晚12时52分许,李某的小车被他人持械打砸,酒吧两名保安人员在酒吧门口看见后没有上前制止,持续二分多钟后打砸小车的人员开车离开。李某发现小车被他人砸坏后向化州市公安局鉴江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已立案侦查,但至今尚未抓获犯罪嫌疑人。经派出所委托物价部门评估,李某小车被打坏损失值款共10115元。李某多次与酒吧沟通,希望酒吧赔偿损失,但酒吧拒绝。为此,原告李某向化州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酒吧赔偿原告小车损失11115元。
  化州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消费,将小车停放在被告门口,后来小车被他人故意毁坏,经公安机关委托物价部门评估,小车损失值款共10115元。原告小车损坏是被他人故意打砸造成的,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被告是否有过错,被告应否赔偿损失给原告。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保安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但本案被告招聘的两名保安人员,在酒吧门口看见原告的小车被他人打砸时却没有及时上前制止,案发后也没有报警,被告的保安人员没有认真履行与其身份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原告小车的损失的扩大部分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原告小车被损坏经评估损失是10115元,至今仍未找到直接侵权行为人获得赔偿,结合原告在被告处接受服务消费支出了940元实际情况下,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补充赔偿2023元(10115元×20%)给原告。据此,化州法院判决酒吧补充赔偿2023元给原告李某。
  一审判决后,酒吧不服,提起上诉。经茂名中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酒吧同意补偿2000元给李某。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酒吧聘请的两名保安,法律意识淡薄,面对消费者小车被砸,理应及时制止不法侵害并向公安机关报警。但他们却无动于衷,未能尽职尽责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消费者受损。本案承办法官提醒,招聘不仅仅是要求保安人员有强壮的体能,更要注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
  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