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8-06-28期 第04版:纸看茂名

租赁期满拒腾房起纠纷

法官悉心调解止纷争

  茂名晚报讯 记者柯泽彪 通讯员黄艳芬 近日,化州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经过法官的悉心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庭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租赁期满拒腾房起纠纷
  2010年8月的一天,李某与梁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梁某租用李某房屋的一楼和二楼作为商铺经营酒类产品,二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金、李某与梁某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同时约定,租赁期限至2015年8月31日。合同届满后,梁某向李某提出继续租赁其商铺,李某同意。梁某、李某达成了梁某续租李某一楼商铺两年(即从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月租金 4600 元的口头协议。2017年8月31日,两年口头租赁协议履行期满。因李某需要收回房屋重新装修使用,要求梁某退房并交还房屋给李某。梁某认为李某商铺地段较好,且梁某经营较成熟,于是继续占用李某的房屋经营。李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梁某搬出李某的商铺,将商铺交还给李某;梁某支付自2017年9月1日的房屋占用费(按每天200元计算,直至梁某搬出李某商铺时止)。
  法官悉心调解止纷争
  庭审中,梁某情绪激动,他辩称,租赁期满后,仍然在李某的商铺经营生意,但认为李某所诉求的房屋占用费计算标准每天200元过高。
  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本案案情较为清晰,依法作出判决毫无问题。但为避免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产生冲突,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双方当事人讲明法律规定,阐述人情事理,进行劝说协调。经过法官的耐心细致工作,李某与梁某达成调解协议,梁某支付商铺租金(从2017年9月1日起按每月3000元计至2018年4月5日,共计21500元)给李某(该款定于2018年3月31日前付清);梁某于2018年4月5日前将其所有的物品搬离李某的房屋,如果损坏李某的房屋,梁某要照价赔偿,2018年4月6日梁某未搬离的所有物品归李某所有。
  【法官寄语】
  当前,房屋租赁市场火热。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法官提醒市民,为了减少矛盾,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把租赁标的物、租金、租赁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明确。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时,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若发生纠纷,应及时收集证据,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