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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0-01-12期 第第05版版:地方税务

关于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请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于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