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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0-01-12期 第第05版版:地方税务

纳税服务台

类型:营业税

问: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