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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09-12-29期 第第05版版:地方税务

两部门明确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细则

未满五年二手房交易,普通住房差额征税,非普通住房全额征税

本报综合消息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3日对外公布了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其中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转让,将全额征收营业税。 这份最新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指出,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通知指出,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 格工作意见 的通知 》 (国 办发[2005]26号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5] 89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两部门强调,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此外,自2010年1月1日起,去年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将废止。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