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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09-11-09期 第第02版版:要闻/时评

评“受贿是为发展经济”之类

○赵国旗

4日,重庆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潼南县委原常委、常务副县长谭新生涉嫌受贿一案。庭审中,谭新生承认收受“礼金”、“奖金”的事实,但辩称:“我没有受贿动机,所履行的是正常职务行为,是为了发展,体现了发展才是硬道理。”(11月6日《楚天都市报》) 恕笔者孤陋寡闻,只知道受贿是利用手中职权,接受他人好处请托,为他人谋利的非法行为,还从不知道受贿会有另外一种职能:发展经济!按照谭官员的逻辑,中国要快速发展经济,只要有更多官员收受“礼金”、“奖金”就可以了。潼南县委原常委、常务副县长谭新生确实让笔者长了见识。 5月20日新快报报道,广州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原副局长黄鹏被控受贿50余万元人民币在越秀区法院受审。除此之外,公诉机关还指控黄鹏另一项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黄鹏称在家里藏匿221万港元的行为是“个人爱好”。 受贿官员在接受执法机关指控时,都无一例外地编造出各种理由为自己的行为开脱辩护。不是为了发展经济,就是为了个人爱好,总之与其受贿是沾不上边的,如此在法庭上脸不红心不跳煞有介事地“侃侃而谈”,若不是练就了“金钟罩铁布衫”神功,这样荒唐的行为可不是任何人都能做得到的。 如果这样执法部门以后要查处受贿案是无望了,弄不好还很有可能查出几个“功臣”来,因为所有接受他人“好处”的官员,都可以用“发展经济”或“个人爱好”为自己开脱罪责,那样的话,谭副县长可谓是功劳盖世呀,他至少为涉嫌受贿官员开创出一种新的“避罪”方法,其功也赫赫! 不过,无论多么动听的辩词都无法掩饰其受贿之实,这些官员显然忽视了一个最起码的常识:执法人员不是由三岁儿童组成的。我国法律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试想,谭副县长和黄副局长若不是掌握重权,而是手无职权的普通百姓,他们有收受巨额“礼金”、“奖金”的机会吗? 无论谭副县长“发展经济”也好,黄副局长“个人爱好”也罢,说白了,都是为了“孔方兄”,并试图把所贪得的“黑”钱说成是“白”钱,为自己的贪找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而已。不过,这借口也太不高明了,听后难免让人捧腹,从中也透视出这些官员的贪欲和丑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