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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09-07-14期 第第05版版:地方税务

纳税服务台

问: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问:我公司是一家销售公司,每月按销售额的2%—5%支付给各推销员一笔提成收入,推销员全部为企业内部职工。请问这些提成收入是否并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该企业的推销员均为企业内部职工,每月有固定的工资、薪金收入,其取得的销售提成收入应并入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