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09-07-14期 第第02版版:要闻/时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别成摆设

○王清

重庆市民老李退休后发现自己上世纪60年代参加“石油会战”的6年时间没有计入工龄,4次向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公开相关政 策和文件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将该局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老李胜诉。(7月12日《重庆晚报》) 按说,市民老李反映的问题并不复杂,只要职能部门把有关文件、规定、政策依据以及类似问题处理办法原原本本告知,双方就能得到圆满交流和沟通。老人在4次申请信息公开未果的情况下,只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条文,政府部门败诉几乎就是没有任何悬念的事情。问题是,一些政府部门对信息公开为何总是被动、不情愿和“挤牙膏”式的吞吞吐吐,以至于屡屡被群众告上法庭? 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度引起过广泛关注,有人甚至把它称为 “推进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速器”。然而在一年多来的实施中,出现了这样一个现象:政府公开的信息绝大部分不是公众迫切希望得到的信息;公众希望得到、了解到的信息,政府没有完全公开。比如政府公开信息中有相当部分是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一些政府计划、规划等,这样的信息公众并不一定感兴趣;而公众关注的一些信息,比如一些关系到人事、福利待遇、资源配置以及一些政府掌握的历史信息等,却难见踪影。 盖因为有些政府部门心知肚明,要是把所有信息主动公开,权力运作受到严格监督不说,还将给自己的“慢作为”、“不作为”或者“胡作为”带来障碍。而信息不公开、少公开或者选择性公开,除了给权力的运行带来暗箱操作外,即便万一被群众告上法庭,也只是改正而已,违规成本极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和实行,就是把各级政府、组织和权力,送进了“玻璃屋子”和“笼子”里面,让他们学会在“透明”、“监督”和“制约”中生活。不过,权力并不会乖乖就范,在和法律与民意的博弈过程中,总试图蹿出“笼子”,为所欲为。就像本例中这样,权力组织或者敷衍应付,或者推诿扯皮,或者偷梁换柱,弄些似是而非或者鸡毛蒜皮的信息,搪塞公众;而将本质的、核心的、关键的信息视作“机密”,拒不公开。 如果违背或者有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得不得有效查处,没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因此承担相应责任,一些政府机构和职能部门就不会积极、主动公布信息,就像重庆市招办那样,任你民愤沸腾,我自岿然不动。如此一来,《条例》只剩下符号意义,而这才是最可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