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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1-11-29期 第B2版:法治

暴力讨薪导致双方受伤

讨薪者承担损失的七成责任

  日前,化州法院审结一宗因暴力讨薪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令原告承担损失的七成责任,被告承担三成责任。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息诉服判,并履行了赔偿义务。
  案情回放
  2021年6月,陈某将彭某诉至化州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等损失合计2.9万多元。其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为:2020年某月,陈某与彭某在某店因被告拖欠工资的事宜发生争执,争吵过程中,被告动手将原告打伤。陈某被送至化州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部软组织开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双侧耳膜穿孔、右第一掌指关节半脱位。原告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彭某在收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后,积极应诉,并提出反诉,要求陈某向其赔偿3000多元。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为:彭某在某店被陈某无故用水烟筒袭击头部及其他部位,彭某为了自身安全被迫进行反击自卫,过程中击伤陈某头部,致其流血。在旁的店主及其配偶见状,将两人拉开,双方停止了打斗。被告彭某于当天被送往化州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脑震荡、头皮血肿、胸部皮肤擦伤等。
  法院裁决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原告陈某先动手用水烟筒打被告,被告则采取防卫措施,随后原被告双方互殴,导致原告伤情较重,原被告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综合考虑本次事故起因、原被告动手先后、双方的伤情、被告残疾程度等因素,法院确定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酌定原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彭某对原告陈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7000多元。反诉被告陈某对反诉原告彭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1000多元。
  记者谢力忠 通讯员刘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