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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1-11-29期 第B2版:法治

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

欠款25年起诉仍获法院支持

  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借钱会因一时还不上而出具欠条,但这些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时间,出借人可能会过了许多年再来追讨,这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而被法院驳回?近日,化州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在25年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借款人偿还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回放
  1995年6月,被告王夏某向原告陈某明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立下《借据》,在1996年期间共支付了2000元利息,其后再无还款。从1996年至2019年6月,原告一直向被告追讨利息,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未予支付,原告逐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2万本金及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至偿还之日止。
  诉讼中,原告将被告“王厦某”更正为“王夏某”。被告辩称,原告告错被告名字,被告主体不当,原告应当撤回起诉变更名字后另行起诉。被告认为不管是从借款之日起或从最后一次付息之日起均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也超过了最长的20年诉讼时效,请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裁决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夏某在《借据》“借款人”一栏上签名“王厦某”并列有身份证号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王厦某”的身份证号码与出席的被告“王夏某”的身份证号码一致,且被告王夏某承认借款事实,因此,诉讼中原告将被告“王厦某”更正为“王夏某”,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以下情形确定:(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本案中,《借据》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原告也没有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无法确定原告的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三年及20年最长的诉讼时效。综上,法院不予采纳被告的答辩意见,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2万元和利息。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周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