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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1-07-22期 第A6版:法槌

化州法院贯彻《民法典》精神悉心调解平息离婚纠纷

  近日,化州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对三个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共识,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该案的调解,为一对感情破裂的夫妻三年多的争吵划上句号,还三个小孩健康成长环境。
  【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女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3年1月份摆酒举行婚礼,并于2013年6月生育大儿子罗某甲,生育大儿子后双方于2016年初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生育女儿罗某乙,2018年又生育小儿子罗某丙。由于婚前没有完全了解彼此性格,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锁事争吵,导致双方矛盾愈演愈烈,甚至为了生活锁事打架。2018年生育小儿子以来,双方对彼此心灰意冷,开始互不理睬,都有离婚的打算,但因为对三个子女抚养等问题长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双方一直僵持不下。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立刻联系当事人了解情况,了解到罗某有工作有收入,张某自生育以来长期在家照顾家庭,没有工作收入,现张某已搬离罗某家,已回娘家居住,离婚后也暂时只能在娘家生活,生活比较困难,三个子女现在尚年幼(最大的未年满8周岁),经法官多番劝说双方并没有和好的意愿。原、被告均表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刚开始时要求抚养女儿罗某乙,并要求可以随时探望两个儿子,但罗某要求三个子女均由其抚养,张某同意该要求,并要求罗某支付生活帮助款5万元,但罗某不同意支付生活帮助款。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案有调解的基础,遂依法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深入的沟通,运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向原、被告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解释,以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为切入点向当事人进行了诚挚的劝说,并告知对于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另一方应给予补偿;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有能力的也应提供适当帮助的法律规定。在法官劝说下,最终二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由罗某抚养三个子女,抚养费由罗某独自负担;张某每月可以探视三个子女两次;由罗某支付生活帮助款4万元给张某。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至此,这起离婚案件圆满结案,实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婚姻家庭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大力弘扬“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及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案是化州法院在民法典施行之后,积极贯彻落实民法典的规定和精神,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体现。该案圆满调解结案,既满足了时代要求,又解决了现实问题,是推动家庭矛盾化解,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文练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