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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1-07-19期 第B2版:法治

客户如约转款入员工账户构成不当得利?

信宜法院公正判决还员工清白

  客户按合同约定将款项转入公司员工的个人账户,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客户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该员工构成不当得利。日前,信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该公司员工未实际获得权益,不构成不当得利。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案情回放
  2017年6月,刚毕业的小仪进入某装饰公司任职,担任出纳员。入职后,小仪应公司要求,将其名下尾号为7216的建设银行账户提供给公司使用,账户资金往来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收支。2017年12月,陈某与小仪所在的装饰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该装饰公司负责装修陈某的房屋,陈某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至小仪的银行账户。
  2018年4月2日,陈某按照装饰公司的要求将工程进度款48737.36元转入的账户。小仪随后将该笔款项转入装饰公司账目,作为装饰公司的日常支出,用于装饰公司相应的工程款、租金和业务员提成等。后陈某与装饰公司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陈某认为其与小仪互不认识,也无任何经济往来,小仪获得转账款48737.36元无法律上的依据,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遂将小仪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仪返还48737.36元及利息。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构成的前提是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而本案中,小仪名下尾号为7216的个人账户一直由装饰公司控制、支配和使用。小仪收到该笔款项后已将该笔款项转入装饰公司账目,作为装饰公司的日常支出,小仪并未实际获得权益。同时陈某将款项转到小仪名下账户并非陈某疏忽大意错误转账,而是根据该装饰公司的要求转账的工程款。陈某因与装饰公司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转而以小仪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该款及利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信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表示服从判决。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利益受损、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依据。本案中,小仪银行账户收到的款项是陈某按照装饰公司要求所转账支付的工程款,且小仪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及时将该款项转至装饰公司账目,并未获得实际利益。陈某与装饰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纠纷应当向装饰公司主张民事权利,故认定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官提醒
  个人银行账户不能出借给他人使用。出借个人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出借人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出借人要为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讯员林丹丹 记者陈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