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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12-07期 第B2版:法治

一公司拖欠员工工资 茂南法院判决限期支付

  茂名某汽车维修公司承诺分期向员工戚某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但仅支付部分后不再履行,戚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茂南法院对该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维护了戚某的合法权益。
  戚某从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在茂名某汽车维修公司做维修工,该公司共拖欠戚某工资51000元。2020年4月8日,该公司股东杨某出具工资欠条给戚某收执,欠条载明该公司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按10期偿还工资给戚某,每月15日前支付5100元人民币;如到时不能偿还,戚某将永久享有追讨权及法院诉讼追讨的权利。出具欠条后,该公司仅向戚某支付了5000元工资。其后,经戚某多次催讨,该公司均拒不支付。于是,戚某向茂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工资46000元及相应滞纳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戚某诉称茂名某汽车维修公司欠其工资46000元,有该公司股东杨某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戚某有权请求该公司支付尚欠的工资。工资欠条中约定分10期支付,截至该案开庭之日,该公司应向戚某支付5期共25500元,但该公司只支付了5000元。虽然工资欠条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但该公司多次不按期支付工资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故戚某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工资46000元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戚某请求的滞纳金性质实际为利息,法院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茂名某汽车维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46000元及相应利息给戚某。宣判后,双方均服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张伍通讯员何松富黎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