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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12-07期 第B2版:法治

融资买车却不按时还款

一男子因失信摊上官司

  添置新车本是件一件喜事,然而却有人因失信摊上官司,最终被法院判令承担违约责任。最近,电白法院审结就了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放
  家住电白区某镇的张某想购买一辆轿车,但手头上没有足额资金。于是,他找到某融资租赁公司商议,想通过该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汽车。双方经过商议,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购车总额116480元,融资总额93184元,每期应付租金3200.31元,租赁期限为36期(月);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结清全部租金、罚息外,承租人另须向出租人结清所有未付款项2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该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张某的申请及合同约定购买了融资车辆,并交付给张某使用。
  然而,张某只按合同约定支付了7期租金后,就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租金。租赁公司曾多次督促张某还款,但张某拒不支付。无奈之下,租赁公司遂以张某为被告诉至电白法院,请求判令张某一次性付清剩余租金92808元并负担违约金23202元,并对该车辆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全面履行。现被告张某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支付租赁汽车的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原、被告在《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及其计算方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双方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并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融资租赁公司对该抵押车辆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电白法院判决支持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上述请求。当事人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寄语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现代交易方式。在资金不足的时候,需求方可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用租赁物,实现缓解资金压力,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目的,具有便利性。但是切记,合同当事人必须信守承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租金,以免因为失信而摊上官司,因小失大。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陆富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