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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10-26期 第B2版:法治

未成年人驾车致人损害谁担责?

法院判决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高州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余某峰(未成年人)的父母余某、杨某(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某天,无证驾驶人余某峰(未满18周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高州南塘镇行驶时,碰撞横过人行道的行人钟某芳,造成余某峰、钟某芳受伤。经交警认定,余某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查,该二轮摩托车车主为被告李某寿,该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李某寿平时对该车疏于管理,明知其儿子李某豪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仍放任其无证驾驶。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豪无证驾驶该车搭载余某峰一起玩耍,中途停车去小便,余某峰出于好奇心理遂驾驶该车致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余某峰为未成年人,余某、杨某为其法定代理人。
  法院裁决
  高州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1、限被告李某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钟某芳人民币12万元;2、被告余某、杨某对上述第一项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限被告余某、杨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钟某芳人民币87111.37元;4、限被告李某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钟某芳人民币37333.44元;5、驳回原告钟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余某峰是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驾驶机动车直接侵害原告身体造成损害,监护人被告余某、杨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未成年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各自过错、原因力大小,法院遂判决由驾驶人余某峰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70%,被告李某寿(车主)承担30%为宜,并据此确定被告余某、杨某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7111.37元。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莫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