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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10-26期 第B2版:法治

无偿搭顺风车出事谁担责?

电白法院调解一善意搭乘交通事故纠纷

  日常生活中,无偿搭顺风车的现象比较普遍,但如果提供无偿搭乘,机动车一方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发生了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损失该谁赔偿?日前,电白法院成功调解了一宗因善意搭乘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放
  许某与陈某住在同一个镇上,两人又是亲戚。今年4月13日上午,陈某在镇上赶集时与许某相遇,得知许某准备驾车回家,便要求搭个顺风车,许某当即答应。在免费搭乘陈某回家途中,许某驾驶的摩托车与陈某姬驾驶的摩托车碰撞,造成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姬负事故主要责任,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等乘客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多部位挫伤。陈某住院期间,共用去医药费28691.40元。各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陈某便将陈某姬与许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姬赔偿其经济损失36833.98元,被告许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1607.42元。
  法院调解
  电白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经审查案件材料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事故双方肇事司机均是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的认定,与事实相符。被告之一许某是在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善意搭乘原告,其行为是一种无偿运送的行为,且双方又是亲属关系。鉴于上述情况,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各方当事人,在尊重各方意愿的情况下,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在法官的积极调解、释法说理下,原告与被告陈某姬达成和解,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陈某姬当即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33000元;对于原告与被告许某之间的赔偿问题双方表示自愿私下协商解决,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至此,该案得到顺利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许某无偿的“善意搭乘”体现了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行为值得提倡和弘扬,但许某明知无驾驶资格且车辆无保险,驾驶过程中又违反交通规则,存在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经过释法说理后,原告与被告陈某姬达成了调解协议,获得了赔偿款;原告与被告许某之间的赔偿问题双方表示私下协商解决,终于使矛盾得到了化解。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胡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