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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9-14期 第B2版:民生/法治

参与自有楼房施工坠亡谁担责?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村民将自有的楼房主体工程让他人负责建设,自己在楼房建设现场不慎坠楼身亡,其家属以义务帮工人受害为由起诉承建方要求赔偿10万元。日前,电白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回放
  2019年,原告赵某(化名)与妻子李某(化名)拟对位于电白区某镇的自有房屋进行加层建设,原告赵某通过他人介绍与长期从事建筑施工的被告孙某(化名)相识,经协商后,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告孙某以包工不包料形式承包该房屋的二、三楼加层建设的主体工程进行施工。随后,被告孙某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建至三楼天面倒浇完毕当天,原告赵某、李某与被告孙某对该工程的工钱进行了结算。后该楼房进行三楼天面护栏围墙与楼梯屋建设,李某又叫被告孙某叫工人进行施工。在工人进行相关的施工过程中,李某从楼房的三楼高处坠落至地面受伤,安装在三楼楼面的吊机工具也一同坠落损坏。李某随即被送至镇卫生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4月,原告赵某等五人认为其家属李某是因帮工活动坠楼死亡,作为被帮工人的被告孙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其中的损失10万元。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自有楼房加层建设施工工地主动配合建筑工人工作,提供劳务,按生活常理,其行为系作为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为自家房屋建设所应作的积极个人行为及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监督责任,目的在于督促建筑工人安全高效高质量建造房屋,并非为了无偿帮助被告孙某,且李某行为的最终受益人是其自身及原告,故李某的行为不属于帮工活动。同时,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楼房三楼天面护栏围墙与楼梯屋的建设系承包给被告孙某进行施工的,而现有证据亦无法认定事故发生之时,李某的行为系正在进行帮工活动。据此,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等给付,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利益归于被帮工人的行为。本案中,由于原告无法证实李某与被告孙某之间存在义务帮工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的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藉此提醒广大群众在生产作业中,要提高安全意识,排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切莫冒险作业。
  通讯员胡东生 记者陈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