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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4-08期 第B2版:民生/史鉴

买卖“赃车”获利

三男子领刑罚

  

■记者张伍通讯员何松富
  本报讯 为获取非法利益,茂名两名男子梁某、林某收购“赃车”出售给湛江男子陈某。日前,茂南法院对该起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三名男子均被判处刑罚。
  梁某、林某两人密谋商议合伙购买“赃车”再转手贩卖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9年5月24日凌晨,梁某、林某物色了两辆三轮摩托车后,通过电话与陈某商定收购“赃车”的价格。随后,两人先行垫付车资7700元购买了这两辆三轮摩托车。梁某、林某分别驾驶该两辆车从茂名市前往湛江市徐闻县与陈某交收,最终双方以10700元的价格完成了两车的交易。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先后将该三名男子抓获,三人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办案机关核实,该两辆赃车中其中一辆系徐某失窃的三轮摩托车,价值12375元。办案机关另查明梁某、林某均属刑满释放人员。
  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林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在梁某、林某的共同犯罪中,梁某、林某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两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某、林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该三名男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梁某、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对该三人并处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