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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4-01期 第A6版:税收广角

税收宣传月政策专栏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系列问答(第三期)

  2月28日,广东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为了便利用人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政策规定和系统操作,茂名市税务局紧跟广东省税务局工作步伐,陆续推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系列问答。
  1.问:我市今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但为何我们企业2月份收到的退费和3月份的缴费额都不是1月份缴费额的一半?
  答:根据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茂名市自2019年7月起实施阶段性降费,费率由6.5%降至6%。因此,2020年2月至6月阶段性减半征收适用对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应按茂名市阶段性降率前费率6.5%的50%(即3.25%)计算征收。
  2.问:除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请问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也减半征收?
  答: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仅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
  3.问:个体工商户能够享受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吗?
  答:只有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才属于此次阶段性减免的适用对象。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是指有雇工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为雇工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4.问:我们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后,仍无力缴纳社保费,请问还可以延期缴纳吗?
  答: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税务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茂税发〔2020〕4号)规定,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机关统一调整缴款期限,不需要用人单位申请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间,用人单位仍然按照原有做法据实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业务,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时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不享受减免部分的费款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
  5.问:我们企业延期缴纳社保费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怎么办?
  答: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缴纳社保费。目前,为个别员工优先清缴社保费的,只能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可通过“茂名税务”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
  6.问:我们企业延期缴纳社保费会影响职工享受社保待遇吗?
  答:疫情期间参保人依法享受各项社保待遇。1.养老保险待遇。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各项待遇。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延缴的,对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延缴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延期缴费实际缴纳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2.工伤保险待遇。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减免或延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3.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失业保险费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其延缴时间核定为缴费月数。4.医疗保险待遇。实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延缴政策期内,茂名市2020年1月缴费到账且正常参保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默认其在疫情延缴期内可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茂名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