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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3-11期 第A5版:法治/财富

企业要求停薪留职能否获补偿?

法院判决企业给予补偿

  停薪留职原则上是由劳动者提出,经用人单位同意,双方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等。但若用人单位以企业升级改造为由单方要求停薪留职,而又没有签订任何停薪留职合同怎么办?日前,信宜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理了一宗用人单位单方要求劳动者停薪留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企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案情回放
  2010年6月,劳动者陈某应聘到信宜市某实业公司工作,并担任人事部主管一职。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入职岗位、工作时间、休假、劳动报酬、解除合同的条件等内容。2018年9月底,该公司以经营升级调整未有合适工作安排为由,要求陈某从2018年10月1日起停薪留职三个月。陈某认为是实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便于2018年10月8日向信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实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节假日加班工资和督查奖。实业公司通过微信联系陈某,要求陈某2018年10月16日回公司上班,但陈某当时已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于是就未回公司上班。信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陈某的投诉并经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实业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不服该裁决,遂向信宜法院起诉。
  法院裁决
  该案经信宜法院审理后,查明实业公司提交的《停薪留职申请表》,没有陈某的签名,实业公司在陈某没有同意停薪留职的情况下,安排了公司人员与陈某负责的工作进行交接,没有材料显示陈某同意公司单方作出的停薪留职决定。法院认为,该停薪留职不应确认为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实业公司单方对陈某采取停薪留职的做法,应认定为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而陈某与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陈某是自愿办理交接手续,其对实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异议的。据此,法院认定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根据陈某的工作年限及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出要求实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4996.63元给陈某的民事判决,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实业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到茂名中院,茂名中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