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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3-04期 第A6版:税收广角

政策园地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系列问答

  2月28日,广东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为了便利用人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政策规定和系统操作,茂名税务将紧跟广东税务步伐,陆续推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系列问答。
  1.问:我们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怎么办?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税务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茂税发〔2020〕4号),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问:现行我市适用的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至6月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对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半征收2月至6月的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期间,不同时执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政策。2月至6月指的是费款所属期。
  3.问:企业如何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答:
税务部门对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企业,实行“免填单、免申请”。企业按照原有规定申报社保费,系统将自动按照减免政策给予优惠。
  4.问:我们企业符合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但在电子税务局申报2月份社保费的金额还是原来的数据,请问是怎么回事?
  答:
根据我省出台的实施意见,税务机关正在调整系统。在系统未完成调整前,电子税务局仍显示用人单位原来申报的金额。系统调整期间,请用人单位仍按原来的做法申报社保费,建议暂不缴纳。系统完成调整后,税务机关将通知用人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无需再次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可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减免。
  5.问: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企业,2月份已经缴纳了社保费,是否可以退费?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
  答:
对费款所属期2月份已经缴纳的社保费,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退费。退费实行“免申请”,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主动批量发起退费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费,原则上退费金额直接退回企业原缴费账号。
  6.问:如果企业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保费政策,是否可以不申报缴费?
  答:
不可以。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保费政策,只是免征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并且符合条件执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政策的地市也只是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此外,根据政策规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原有的做法,据实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缴费业务,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适用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如果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费款的,应当先办理申报业务,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其他未享受减免部分的费款,允许延期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补缴社保费不加收滞纳金。
  (茂名市税务局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