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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10-18期 第B2版:法治/夕晖

高州法院审结一合同纠纷案

千元水费起纷争法院判决化干戈

  “我家家人常年在外,不可能用这么多水,是你们水厂工作人员多开了水费,应该退还多收的水费给我。”满腹怨气的陈某与某自来水厂的收费人员陈某萍、文某因水费纠纷而对簿公堂。日前,高州法院审结了该起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受理该案后了解到,原告陈某从2000年起便使用该自来水厂的水,从2000年至2018年共用水4266方,3000方是1.2元收费的,600方是1.5元收费的,125方是0.8元收费的,共计4600元。2018年2月12日,被告陈某萍到原告陈某家收取水费,原告陈某认为其家庭成员常年在外,收费收据上的记载与自己实际用水情况不相符,并称是被告陈某萍、文某工作失误多开了水费,责任和损失应由两被告承担。而被告陈某萍、文某则辩称,从来没有多收水费,2015年12月我们给原告陈某换了新水表后,我们收据上的方数与表的方数是完全对得上的。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使用某自来水厂的水,被告陈某萍、文某为该自来水厂的员工,是代表自来水厂去收水费的,所收取的水费也是交回给水厂,该收取水费的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而是对公行为,该收水费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自来水厂承担。因此,原告陈某要求被告陈某萍、文某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原告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陈某萍、文某多收取了4600元的水费,原告陈某自己也承认从2000年至2018年共使用了4266方水,共计4600元,其也交了4600元,且两被告陈某萍、文某也不承认多收原告陈某的4600元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原告所提起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莫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