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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9-10期 第B2版:法槌

为争“头炮”起冲突 人财两失悔当初

  电白某镇村年例时真实上演了一场“争夺头炮大战”。其中一村民被一伙人打倒在地,被刺流血。而滋事方事后不但受到了刑事处罚,还赔偿了经济损失,“人财两失”。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2日,张某国及其朋友去陈某恒家吃年例。酒足饭饱后,陈某恒提议大家一起去公庙“抢炮”,因为年例时公庙门口会燃放炮竹,村民有捡炮图吉利的习俗。张某国及其朋友便接受提议齐去公庙“抢炮”。15时许,张某国等人来到公庙,看到同村的很多村民也在准备“抢炮”,为抢得“头炮”,张某国等人声称在场人员不得与其争抢。村民陈某昌不服气,不肯将“头炮”让给他们,双方引发争执和冲突,张某国等人围着陈某昌对其进行辱骂并拳打脚踢。陈某昌倒地后,其中有一人从身上拔出一把弹簧刀刺向陈某昌的腹部,致其当场受伤流血。经司法鉴定,陈某昌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陈某恒的亲属经与陈某昌协商,代为赔偿了陈某昌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
  另查明,2016年4月7日,张某国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9日止。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国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张某国引发本案,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不是直接致害人,是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电白法院对该起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后,被告人张某国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伍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