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8-06期 第B4版:法治

非法自制药品在网上销售

化州一男子被判刑罚并在媒体公开道歉

  以案说法
  “我因法律意识淡薄,见利忘义,触犯了法律,诚恳向社会公众表示深深的歉意!今后一定遵纪守法、踏实做人……”日前,由化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化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明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某明当庭表示忏悔。
  案情回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初,被告人王某明从药店购买药品,在自己家里生产制作自认为能够治疗梅毒、淋病、疱疹等疾病的“性病克星药一扫光”药品。随后,被告人王某明利用其妻子林某某的身份证在淘宝网开设了一个名为“各种性病专家”的账号,从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网店销售自己生产制作的药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17286元。
  2018年3月,被害人杨某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两份王某明生产制作的药品,发现药品包装简陋,经过咨询专业人员后,便在浙江省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卖家在网上销售假药,并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通过调查证实后,立即将相关材料移送化州市公安局。随后,公安机关在王某明家里查获该药两瓶,经鉴定为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法院判决
  化州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为牟取非法利益,擅自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王某明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综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明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王某明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并召回已经销售的假药作无害化处理。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官提醒:广大患者要到正规医院治疗,并在医生指导下用药,千万不能从网上购买来历不明的药品,以免上当受骗和带来伤害。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