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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7-23期 第B4版:法治

“路怒”司机结伙殴打他人

既赔款又领刑六个月

  安全驾驶,文明礼让,是每个驾驶员应该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然而,有的司机开车喜欢争道抢行,违反交通规则,以致产生矛盾冲突。日前,电白法院对一起因开车礼让问题引发的寻衅滋事犯罪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李某杰服判不上诉。
  2018年5月25日晚上8时,被害人李某洪驾驶小汽车搭载妻子和女儿前往失之探望岳父。小汽车行驶到电白坡心镇某小学门口路段时,遇到前面被告人李某杰驾驶的摩托车在路中间缓慢行驶。由于村道狭窄,李某杰又一边开摩托车一边打电话,李某洪就按喇叭想催李某杰让其先行,殊不知,这样引致了李某杰心生怨恨。李某杰干脆将摩托车停在路中间,逼停后面李某洪的小车,走过去骂李某洪按喇叭吓着了他,并试图拉李某洪下车,接着双方发生激烈争吵。争吵过程中,李某洪开车离开,但李某杰随后打电话纠集其朋友陈某林、李某江等人过来将李某洪的小车截停,之后对李某洪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李某洪的父亲李某生、岳父梁某前来劝架,均又被殴打。随后,李某洪妻子报警,李某杰等人见有人报警便各自散去。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洪、李某生、梁某三人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杰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杰及代表涉案人员李某江等与被害人梁某、李某生、李某洪达成和解,赔偿了人民币18000元,最终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杰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杰纠集他人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杰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得到谅解,对其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胡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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