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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6-11期 第B4版:法治

雇员在施工中致雇主受伤

法院判决雇主担责八成

  日前,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施工工地围墙倒塌导致损害的民事纠纷案,依法判决雇主承担过错责任的80%,雇员承担过错责任的20%。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实现了定纷止争的效果。
  案情回放
  家住信宜市的谭某因屋地平整工程,便通过他人介绍电话联系上开钩机的聂某甲。双方口头约定按100元/小时的价格计算工钱。2018年4月29日,聂某甲带其两个儿子聂某乙、聂某丙到谭某的屋地开始进行清理平整,聂某丙负责开钩机平整土地,聂某甲负责拉泥,聂某乙在旁边监督。
  次日下午,聂某甲等三人正在施工现场干得热火朝天,谭某来到工地旁边指挥钩机工作。此时,谭某发现有电线被泥土掩盖,便叫钩机暂停工作,擅自进入工地里想把电线拉出来。在谭某拉扯电线的过程中,工地新砌的围墙突然倒塌,正好砸中谭某,导致其腰部及臀部受伤。
  谭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为八级和九级两项伤残。2019年1月谭某诉至法院,要求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父子三人承担40万多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
  该案经信宜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查看案卷证据材料,细致分析案情,厘清法律关系,认定谭某与聂某甲等父子三人形成雇佣关系。谭某雇请没有钩机操作资质的人员施工,并且在施工过程中贸然喊停钩机,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进入正在施工的现场,遂被施工现场的围墙倒塌致其损害,存在着较大的过错。
  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作为该平整工程的雇员,明知进行平整工程施工存在危险隐患,却没有及时设立警示标志和危险隔离带,并且在谭某欲进入施工现场时不及时提醒阻止,导致谭某在施工现场受到了人身损害,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全案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谭某自负80%的责任,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共同承担20%的责任。聂某甲父子三人共赔偿7万多元给谭某。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目前已履行完毕。
  法官寄语
  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的立法本意来看,雇主对雇员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同时也规定了雇主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依据雇员的过错而向雇员追偿的权利,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两款法条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因此可理解为雇主与雇员两者之间是可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的。因此,法官认为雇员致雇主人身损害,雇员对雇主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归责原则。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一般听从雇主指挥,按照雇主的意旨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但雇主在雇员施工过程中,亦要注意自身安全,谨慎进入施工工地,尤其不要进行不必要且不专业的指挥和安排,以免自身受到伤害。本案中,雇主擅自进入施工工地且逗留在工地,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较大的责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需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则完成雇佣劳务,尤其在工地周边应设立警示标志和危险隔离带,如果不注意安全防范导致他人(包括雇主)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肖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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