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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4-17期 第B3版:税收广角

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

  减税降费专栏
  31.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32.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销售额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33.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3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具体是指什么?
  答: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5.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举例说明如何适用该规定。
  答:举例而言,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可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36.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37.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8.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4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提的当期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待续)
  (茂名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