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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3-07期 第B5版:法治

分居未离婚,丈夫欠款妻子该还吗?

  以案说法
  案情回放
  文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2017年,李某以生意周转欠缺现金为由向文某借款8万元,并立具《借款协议书》《借据》明确约定借款期限、逾期利息等。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归还借款本息给文某。经多次催收未果,文某于2018年2月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及其前妻邓某(二人于2017年10月办理离婚手续)共同付清借款8万元及利息,诉称李某与其前妻邓某在借款时,夫妻二人只是分居而未离婚。
  法院裁决
  信宜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逾期利息给文某。文某诉请邓某(李某前妻)共同还本付息,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借款虽然发生在李某、邓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涉案《借款协议书》《借据》均没有邓某签名确认,且邓某亦未对本案借款予以追认。文某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借款系用于李某、邓某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此外,邓某与李某于2017年10月办理离婚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借款应认定为李某的个人债务。
  通讯员林丹丹 记者陈牧云